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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侵犯技术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
来源:深圳罗湖区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10    点击数:963次

技术秘密主要是指凭借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工业化生产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甚至影响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良好秩序,因此对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保护确实十分必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     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3.《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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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00)知终字第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审判案例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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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4期(总第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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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03)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审判案例要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