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专利文件是否享有著作权?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作者:CZIPPA    发布时间:2016-09-14    点击数:4360次
近年来,出现了很多因为专利文件著作权而引发的纠纷。有观点认为,专利文件主要体现实用性的技术思想,这与“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著作权法相去甚远。然而,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对于专利中的某些文件,或者专利文件的某些部分,仍然存在享有著作权的空间。
 

  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待商榷
 

  专利文件有没有著作权?对于这一问题,目前有一个很流行的观点,认为专利保护的是创新,专利一经授权公开,就属于政府行政性公文,便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每件专利都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就会限制创新,科学技术也就不会进步。换言之,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原因如下:
 

  其一,专利文件只是专利部门授权文件的附件,而非授权文件本身。例如,在进行商标授权公告时,授权文件也会记载商标图案,可是如果商标图案本身就构成作品,则商标授权公告尽管属于政府行政性质的公文,也会导致该图案作品随即丧失作品地位。同时,版权登记行为本身也属于准行政行为,然而作品登记的部分也不会因为执行了登记行为就与著作权登记证书融为一体而丧失版权地位。
 

  其二,判断专利文件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主要考虑专利文件的相关表达是否构成“唯一性表达”。所谓“唯一性表达”,又称“有限表达”,是指对于某种思想只有几种有限的表达方式。“唯一性表达规则”是指如果一种智力创造成果在表达形式上是唯一,那么无论它是否具有独创性都将被排除在版权保护的范围。换言之,这种条件下的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无需判断其独创性。原因在于,在“有限表达”的情况下,作者的思想表达空间极其狭窄,他人如果要表达同样的思想也只能采取与作者雷同的方式。这样一来,思想即表达,如果将这种思想表达的权利赋予少数作者所有,不但违反了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则,而且会造成有失公平的垄断,给社会公众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远远短于著作权,因此,要谨慎认定专利文件的著作权,防止权利人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失效后又通过著作权实质性垄断相关技术。反之,如果专利文件的某种思想存在诸多表达形式,而专利文件中使用的只是其中一种,那么在符合作品构成的条件下将其认定为作品,就不会不合理地阻止该领域技术人员的后续创新以及合理使用。因为他人完全可以使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达同样的技术思想。
 

  权利要求书极难构成作品
 

  权利要求书是发明专利申请人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它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具有直接法律效力,是申请专利的核心,也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文件。以下是一份典型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收折式抽水坐便器,包括坐框(l)坐盆架(2)盆体(3)水封(4)和排污接口(5),其特征是设有由活动连杆(6)和支撑件(7)构成的收折式支撑机构,所述的活动连杆分别与坐框和坐盆架的两侧作动配合联接,支撑件设在坐盆的后侧,盆体为一可收折的软盆体。
 

  2.如权利要求书1所述的收折式抽水坐便器,其特征是所述支撑件(7)由销定件构成。”
 

  不难看出,权利要求书在表达方式上极难构成作品。这是因为权利要求书的写作目的在于用最简洁的说明性文字尽可能获得最大的授权范围,因此其表达特点就是概括、抽象、简洁。反过来,如果权利要求书撰写者添加了一些描述性或者个性化的句子,便会缩小其保护范围,或者成为专利无效的隐患。由于难于构成作品,因权利要求书而引发的版权纠纷在实践中较为少见。
 

  专利说明书存在较大表达空间
 

  说明书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文件,也是专利行政部门实质审查的基础,一般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有益效果;具体实施方式。
 

  从上文描述可以看出,说明书内容存在较大的表达空间,特别是“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有益效果”与“具体实施方式”这两个部分。这两部分一般文字表述较多,而且可以采取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描述。尽管与技术有关,但采取何种方式描述,描述的繁简程度,描述的效果如何,不同表达会产生较大差别。比如,在“有益效果”方面,如何进行图文编排,如何使用令人信服的逻辑表达方式和个性化数字表达,使得审查员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获得予以内心确信,不同的表达方式必然产生不同的结果。
 

  正因为如此,实践中部分法院认可专利说明书享有著作权。例如,在徐焱与张颖关于“由轻质材料组合单元填充的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空心板”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指出,从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表达来看,至少有两部分内容具有独创性:一是具有新颖性的技术方案表达;二是对专利中技术效果、背景技术等的介绍和描述,涉及用词的选择、语句的排列、描写的润色等。涉案专利说明书在表达上具有一定的创作空间,不同撰写人撰写而成的专利说明书具有个性化特色。因此,涉案专利说明书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说明书附图可以构成作品
 

  说明书附图是指说明书中为了更清楚地表达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各种图案,技术表达方式很多,包括形状图、结构图、组装图、零部件图、电路图等等。对说明书附图而言,可以构成作品的类型是图形作品,即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
 

  由于图形语言的表达空间较大,即使表达同一种技术方案,不同的工程人员也可以选择不同的图表类型、构图方法、线条图标组合等。因此,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支持说明书附图可以构成作品。以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陈猛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为例,法院指出,产品设计图是指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生产的产品造型及结构的平面图案,侨龙公司的“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包含着“线条形状、结构、布局等”,所以产品设计图“符合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特征,依法享有著作权”。
 

  值得一提的是,构成图形作品的是线条、色彩、比例、角度、光影、背景等,其所表达的是一种基于点、线、面及其组合的精确、简洁、和谐的“科学之美”。换一种说法,如果两幅构成作品的说明书附图大部分相同,即使不同部分所表达的技术方案有巨大差异,也不妨碍在作品层面构成近似。对此,在因特乐够诉泰客工业一案中,英国枢密院指出,产品设计图能够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唯一原因在于它们是图形,而不在于其体现的技术特征。如果新图与旧图之间仅存在细微的视觉差异,无论其中体现了多么重要的技术变化,都不足以使得新图成为作品。(袁 博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