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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期“广东知识产权主题沙龙”现场实录(交流环节)
来源:转载自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07    点击数:1290次
Q&A

Q1

格力案件是如何考量原告主体问题的?

李金燕:

我们认为董明珠与格力具有统一性,以格力电器的名义或者是以董明珠+格力的名义起诉,性质差不多。但是我们在维权中要认准对方的恶意本质,格力案件中侵权方的目的是攀附格力电器的商誉,故此我们从格力的角度展开诉讼。


孙  志:

其实法院也有审慎考虑该案到底是董明珠还是格力的权利问题?二审最后维持一审结论,就是认为董明珠与格力有紧密的联系,有特别的趋向。晶弘多力在空调宣传时,没有涉及企业经营,目的很明确。我们认为以格力公司作起诉主体更为合适。




Q2

出于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的考虑,对于民事侵权惩罚性的问题,可否运用公权比如说司法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予以制裁?

孙  志:

国情为先,侵权裁定的困难主要来源于我国配套的制度。在这种制度条件下,司法审核很难进行,比如之前杨律师提到的财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对于侵权认定和裁定的阻碍很大。可以运用公权力制裁,比如市场监督局的行政执法权,对于重复侵权可以罚款几倍。但是惩罚性赔偿本身还是一个民事问题,应当更为审慎一些。




Q3

关于民事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在法律规制方面是否有待完善?

孙  志:

关于侵权判赔的认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近年来一些案件判赔高达几百几千万,在认定数额时是有一套算法的,但是公开的判决书鲜少有将判赔算法明确表现出来的。




Q4

如何看待律师合理收取惩罚性赔偿费用?关于商标定牌加工,是否有具体操作或者导向给予企业建议?

孙  志:

我之前提议把维权费用单独列明,如今许多律师也有此意识。理想的状态是将诉讼请求分开审决,但是出于工作效率法院习惯将其一并酌定。二审在一审没有审理错误、没有明显特别低或者高的基础上很难调整判赔数额。定牌加工是法院内部业务最难的领域,与政治外贸紧密相连,而非法律推及,变数很大。这方面主要还是以最高院的战略高度进行学习,指导性的案例或者是新案例。


杨  河:

对于增加律师合理费用,在实践当中有小技巧。不光是提供律师费的发票、转账的凭证,还有就是把我们的工作内容记录成一个工作清单提供给法官,包括调查取证,外出、书写相应的材料,让法官看到律师工作量之大,从而支持诉求。




Q5

如何应对海外侵权问题?侵权情节发生在海外,是否有可能仍是国内人员在操作?

李金燕:

海外侵权模式与国内不太一样,相比起国内普遍暗地攀附商誉的模式,国外侵权表现是比较明显的,比如在国内出口白板机到国外再贴上商标,产品就是出口物,贴上的商标也完全一样。但由于法律适用问题,在海外维权方面确实举步维艰。我们猜测该种侵权有可能是一条龙服务,也即国内有直接生产者运到国外去。目前我们没有充实证据,即使有证据也很难维权。




Q6

法院在裁判时是以地域范围类似案件作为参考基础,还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案作为裁决考虑?出现冲突时如何处理?同时,时间因素会否影响同个案由起诉的同类案件?

孙  志:

所谓同案不同判,地域不同,判赔差别可能巨大,广东省内都如此,更别提全国。法官肯定不会受先前案件的不利判决,直接判输赢。如果出现与最高院的案例判决冲突,这是法官内部纠错程序问题,如实汇报情况,进一步讨论情况。当然,最高院的案例是最有参考性的,一般受法官判案尊重。如与本省高院案件冲突也如此。




Q7

2018年中国注册商标500万件,2019年11月已经达到700万件,作为企业感觉申请商标注册越发困难,商标确权也日益艰难。商标权利人维权的目的一般是高判赔,对维权这方面有何建议?

杨  河:

在考虑赔偿数额时,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说商标不光要符合使用,同时要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次还要考虑被告侵权的情节,包括主张恶意、侵权范围、侵权的利润大小等等;还要计算自己的损失、对方的获利。按照当前规定法院酌定的范围是300万以上、500万以下,但是判超过100万的其实很少。作为律师,在维权案件中更多的工作在于调查取证,尤其是被告侵权的获利,以争取更多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