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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潮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英文全称:Chaozhou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 Association简写“CZIPRPA”
    第二条  本会是潮州市区域内拥有知识产权并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参加的社会民间组织,是由潮州市企事业法人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宣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高会员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水平;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事业法人会员依法管理、保护、运用知识产权,促进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健康发展;开展国内外的企事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和维护本行业领域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协调企事业单位与政府的工作关系,发挥协会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潮州市知识产权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潮州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潮州市知识产权局、潮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本协会住所设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海逸花园大门右侧科技大厦四楼409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各类知识产权培训班、知识讲座,广泛普及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组织知识产权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二)、创办以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管理、应用、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的会刊或专业性刊物,开设区域知识产权网站,为会员提供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和知识。
    (三)、向会员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协助政府部门处理涉及会员的知识产权纠纷,并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组织协调会员参加有关诉讼,对会员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解;
    (五)、对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收集与分析,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研究,编写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的资料或专题报告,为会员和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六)、开展专利技术中介活动,协助会员的专利转让、实施,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知识产权展会,推动会员间的专利联合开发、应用等形式的合作。
    (七)、组织或参与开展社会性知识产权公益活动或主题活动,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为会员开拓社会知识产权活动空间。
    (八)、组织会员开展区域内外的知识产权工作交流,发展横向联系。
    (九)、开展面向行业协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协助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的行业协会开展会员知识产权自律规范活动;
 (十)、其他有利于提高潮州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又被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相关活动。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宣传普及,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及知识产权推广。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指在潮州市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提出入会申请被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
    个人会员指从事知识产权资深专业人员(如专利代理人)以及知识产权界知名学者专家,以及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热心知识产权事业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取得协会印发的资料的权利;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和本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及准则;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在知识产权方面成绩显著或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确定本协会的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由理事会提出的提案;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任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根据理事会的聘任期确定任期。
    第二十七条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伟雄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协会管理制度规定的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其职权可由协会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根据协会有关制度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为:
    会长单位:初次当选会费40000元,以后每年10000元;
    副会长单位:初次当选会费20000元,以后每年5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初次当选会费8000元,以后每年3000元;
    理事单位:初次当选会费4000元,以后每年2000元;
    普通会员单位:会费每年800元, 初次入会证牌制作成本费300元;
    个人会员每年50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并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 9 月 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