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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二条 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对协会的经费补助;

(四)有偿服务收入(咨询服务);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协会的经费收入,应使用由区财政局印制的社会团体收费专用票据。

第三章   经 费 支 出

第四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

(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协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福利开支、餐补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经费。

(二)公用经费支出

1、公务费,即用于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机动车船用油和燃料费、场所和车船租赁费等;

2、设备购置费,即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购置,包括办公设备、车輌购置、图书购置、档案设备购置费等;

3、修缮费,即用于办公场所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等;

4、业务费,即用于完成专业业务所需消耗性费用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材料、专业资料印刷费、考察咨询费、培训费等;

5、印刷出版费,即用于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以及印发协会文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6、其他合理支出。

第五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人员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

(二)公用经费开支,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第四章  财 务 管 理

第六条 协会理事会设置协会监事4名,负责监督协会财务运作。

第七条 秘书处是协会财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开辟收入渠道,控制经费支出;执行协会财务收支预算;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八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厉行节约,制止浪费;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 协会财务要强化统一核算。由秘书处提出年度经费的安排意见,提交理事会审定后执行,实行年初预算,年终总结。

第十条 协会发生的各项经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十一条 协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 协会配备兼职的财务人员2名,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登记总账、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出纳负责资金的收支、往来款项结算、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管理、会计电算化。

(二)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三)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协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同时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以及以协会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三条 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同时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如协会解散、撤销,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财产。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财政部、省政厅、省民政厅颁发的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